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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|公司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,公司注销,股东担责?

北京市四中院 未来之璐 2023-02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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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

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则公司注销后,由股东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。该案件发生在北京房山区,由北京市四中院审理。

2015年,房山区环保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,涉案公司通过渗坑排放含铬污水,超标三倍以上,做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。

2016年,某检察院对涉案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,审理期间,经房山区工商局核准,该公司注销。

2017年,经房山区法院审理,该公司和实际经营负责人熊某犯污染环境罪,分别处公司罚金20万元,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、并处罚金1万元。

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法院——北京四中院认为,张某作为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股东,在公司注销后,应当承担之前公司超标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。

这个案件除了公司注销后,由股东承担其之前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之外,也是一个由污染行为导致法律责任「三件套」的典型案件,大家可对比重庆藏金阁等案例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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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 by Niranjan _ Photographs. Free to use under the Unsplash License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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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|公司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,公司注销,股东担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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